录取奖励政策
凡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学生”和“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按本人意愿可免试直升入本县(市、区)面上普通高中和市、县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优待或加分奖励:
1、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有关政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2、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的规定,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时享受降分录取。其中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10分录取。
3、根据市教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实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加分优待的通知》(湛教[2006]11号)的规定,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在普通高中招生中加10分录取。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需提供户口本和父母一方的结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因公殉职人员的子女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总分中加10分参加录取。
5、考生在初中阶段获得荣誉,在总分中加分参加录取。
(1)获得下列荣誉的在总分中加7分:见义勇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考生;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被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的考生;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科技、文艺比赛中获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单项比赛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考生;在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体育竞赛中获省前六名的考生(竞赛获奖含集体项目)。
(2)获得下列荣誉的在总分中加4分:被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三好学生标兵”的考生;在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科技、文艺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地级市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体育竞赛中获地级市前六名的考生(竞赛获奖含集体项目)。2012年后举办的初中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类比赛,属于群众性活动的比赛项目不予加分,属于层层选拔尖子参加的比赛项目可以加分,但需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比赛文件中明确表述。
考生申请加分奖励或降分优待,必须在填报志愿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部队军人子女申请降分优待的,须由部队政治部门出具公函(海军由南海舰队政治部、空军由空二师政治部、其他驻湛部队由各部队设在湛江的最高领导机关出具公函),立功受奖和残疾军人还需提供装入档案的有关登记表的复印件,作战部队、艰苦地区、高风险和高危害岗位的军人还需提供本人今年4月份工资发放表的复印件加盖部队财务专用章,附上学校证明,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在教育局和学校公示3天,然后填写《湛江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登记表》(见附件2)。各县(市、区)于5月20日前将符合加分条件或降分录取的证明材料原件和登记表(含电子表格文件)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交市教育局基教科和招考科,由市教育局审核执行。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分奖项单项次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加分结果将于5月29日前公布。对本人加分有疑问的考生可在5月30日至31日两天内向当地负责中考的部门申请复查,由县(市、区)于6月3日前送市教育局审定。
六、严肃纪律